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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小红来我院“法律实务大讲堂”作首场报告

发布日期:2015-04-02    作者:法学院     来源: 法学院     点击:

4月1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我校兼职教授张小红应邀来“法律实务大讲堂”作了题为《依法治国背景下刑事法治问题》的首场报告。校领导张群副院长出席和全程参加了报告会,并就我校发展和法学专业建设等问题与张小红院长进行了交流。法学院师生共300多人参加了报告会,报告会由我院院长焦少林教授主持。

张小红院长的报告,以刑事审判实务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运用刑事法学理论和刑事法律规定,从犯罪必须法律明文规定、犯罪必须由证据证明和犯罪必须经过庭审确认等三个方面,探讨了对犯罪的认定。

张院长首先强调犯罪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即“罪刑法定”原则。 其体现在六个方面:审判工作必须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不溯及既往;取消口袋罪;取消类推原则;犯罪特征的本质变化和减轻处罚需层报到最高院等。她还谈到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冲突存在的必然性以及法律解释即找法活动等。

其次张院长认为犯罪的确定需要证据证明。客观真实不同于法律真实,法律真实是建立在证据之上,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法治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比民事诉讼标准高,要排除合理怀疑。司法认识论告诉我们人的认识是有限的,能证明犯罪的只是一部分。通过拟制,无罪推定,力求法律真实最大限度接近客观真实。她还谈到沉默权的重要意义和最高院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张院长以受关注的“赵作海案”、“杜培武案”和辛普森案,强调了定罪需以合法、充分证据为基础。

最后张院长指出,犯罪的确定需要庭审确认,即法律程序的重要意义。程序是法律的心脏,程序公正能够确保刑事案件中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其重要意义不容忽视。她谈到罗尔斯的《正义论》,程序正义三种形态,分为纯粹程序正义和完善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司法的公正应当是程序公正、看得见的公正。法庭审理是程序正义中心环节。程序正义是刑事法治的重要标志。

张小红院长从事司法工作30年和刑事审判工作23年,曾经担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处长,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审判和司法管理经验,在法律实务理论与实践上有较高的造诣。她的报告内容丰富,紧密联系司法制度改革和刑事审判实际,纵贯古今,横穿中外,深入浅出,参会师生获益匪浅。

在校领导关心和教务处的支持下,我院本学期开始设立的“法律实务大讲堂”,将每年举办十讲,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等法律实务界的专家来作报告,旨在拓宽法学专业师生的视野,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增强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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