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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吴仲伯副检察长受邀我院法律实务大讲堂作报告

发布日期:2020-11-06    作者:     来源:     点击:

2020年11月4日下午,安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我校兼职副教授吴仲伯受邀莅临法学院法律实务大讲堂,为我院200多位师生讲授了以“感悟法律职业”为主题的报告。院长焦少林教授主持了报告会。

吴仲伯副检察长的讲座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法律职业共同体问题。吴检察长指出法律职业共同体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核心的,包括法学老师、法学学者、公安机关、司法局、在公司企业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务人员在内的所有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社会群体。首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必须是经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的,并且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共同的法律语言。由此法律共同体的成员之间会有一种天然的亲近感。其次,具有相同的目标,最终目标都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心目中的法律信仰。再次,法律人需要明晰自己的职责。同学们可以根据不同的职业特性选择符合自己所学习的专业方向、个人性格等相适应的法律职业。最后,要保持自己人格上的独立。虽然法律人是职业共同体,专业背景有相同之处,并且有很多共同的语言、工作上也有很多需要交流沟通的地方,法律人需要保持人格上的独立。一方面,法律人在交往的过程中既要团结友爱也要不卑不亢,另一方面法律人在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不应当参杂任何的个人情感,需要保持人格上的独立。

第二部分是为国家大局服务问题。吴仲伯副检察长认为为国家大局服务是每一个法律职业人员的责任。我国在努力建设法治社会,法律职业人员是基础的和主要的推动力量。法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于这个工程而言,政治家是决策者,而对于具体操作而言必须由具备高度专业化知识和技能的法律职业群体来完成。吴仲伯副检察长嘱咐同学们要努力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素养,才能为推动社会的法治进步贡献出自己的力量,在积极参与法律工作的同时还要积极参加社会活动。

第三部分是坚持依法办案,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吴仲伯副检察长指出,法律人在处理案件解决纠纷时,要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也符合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例如对企业负责人的一般违法行为,限制其人身自由,导致企业会停产、倒闭的情况下,对该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时需要灵活手段,并不是“一关了之”。做到处理案件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需要做到以下四点:一要有强烈的法治意识,要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考虑社会效果;二要有担当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依法办案;三要有高超的司法艺术,这需要长时间的工作积累和个人领悟;四要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知识储备。

第四是法律职业的前景问题。吴仲伯副检察长认为,随着法治社会的推进和司法体制的改革,法律职业人员的就业和待遇问题也得到了提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法律职业体系,因此公检法司律等法律职业的前途都是十分光明的。但是这一切的基础都是需要同学们有强大的法律专业知识来支撑。因此,同学们现在需要做的就是努力学习,多参与实践,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才。

吴仲伯副检察长1983年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专业,曾先后在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庆市人民检察院长期从事审判、检察工作和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工作,具有丰富的审判、检察工作经验。他的报告以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和丰厚的法学理论为基础,通过丰富的鲜活实例,朴实无华的语言,深刻地阐述了自己对法律职业的感悟,给同学们塑造成为法律职业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的重要指导,受到了师生的热烈欢迎。(撰稿:汪语晴、张楠 图片:吴斌 审核:焦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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